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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 | 爱尔兰政府发布2022年消费者权益法案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案;爱尔兰;欧盟指令;《数字内容指令》;数字内容;数字服务


本文约2806字,大约需要阅读5分钟。



2022年4月22日,爱尔兰政府发布了2022年消费者权益法案(下称“法案”)。这项法案的公布旨在改革整个消费者法框架,巩固和更新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消费者合同,并引入新的和强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特别是在数字商品和服务领域。


该法案将爱尔兰消费者法与欧盟的相关指令相结合,如2019/770号指令即《数字内容指令》(the "Digital Contents Directive")、2019/771号指令即修订后的《商品销售指令》(the "Revised Sale of Goods Directive")、2019/2161号指令即《综合指令》(the "Omnibus Directive"),并对爱尔兰现行的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废除、修订了爱尔兰的几项现有立法,将所有现有条款整合在一部法规中。


条例草案有若干值得注意的改变,主要的几项修订内容如下:



一、与《数字内容指令》结合的内容


《数字内容指令》旨在协调有关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供应的某些关键规则。数字内容指令适用于贸易商向消费者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且消费者支付或承诺支付价格的任何合同。当消费者不支付价款,但向贸易商提供或承诺提供个人数据时,该条款也适用,除非所提供的个人数据仅为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或为贸易商遵守法律要求而处理。

在此之前,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合同没有受到具体的法律监管。因此,从消费者合同的角度来看,通过下载、流媒体、云端产品或其他方式以无形形式提供的数字内容没有受到监管。该法案通过确立以下保障措施来修正这一立场。



保障措施


Safeguards

供应权(Right to Supply)


如果根据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合同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交易商将确保其有权在供应时向消费者供应。如果贸易商无权提供数字内容或服务,消费者有权终止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合同。


符合性的主观要求

(Subjective Requirements for Conformity)


根据数字内容/服务合同提供的数字内容或服务必须符合约定,尤其是“数量、质量、功能、互操作性”这些方面,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安装和更新。上述合规性必须在整个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规。


符合性的客观要求

(Objective Requirements for Conformity)


除非另有约定,数字内容或服务必须以最新版本提供。贸易商必须确保消费者了解并获得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保持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符合合同要求所需的任何更新,包括安全更新。如果不符合同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遵守合同条款,但前提是这不会给贸易商带来不成比例的成本。贸易商必须使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免费、在合理时间内、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重大不便。在大多数情况下,关于是否符合规定的举证责任在于贸易商。



终止权


Termination Rights


消费者还享有终止权,包括:

1、 如果贸易商未能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包括在消费者直接提出要求后无故拖延),消费者将有权终止合同;

2、如果贸易商未能或拒绝使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合规(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或在不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情况下),则消费者将有权立即要求降价或终止合同。然而,不合规性的严重程度必须与合同终止的正当性相匹配。如果提供的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不是为了支付内容/服务的价格,则消费者仅有权终止合同;

3、如果原始合同被修改到影响消费者访问或使用的程度,消费者有权终止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合同(修改不得很小,且必须在修改发生或知晓后30天内终止)。


根据该法案,消费者一般有权在贸易商履行义务之前,扣留未支付给贸易商的任何款项。消费者扣留的价格应与不符合合同的数字内容或数字供应的价值减少成比例。消费者拒绝付款的决定必须在向贸易商的声明中表达。



补救方案


Redress Options


此外,法案赋予爱尔兰消费者一个补救选择系统,作为其新发现的数字权利的一部分,包括在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合同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预期目的时获得全额退款、交换或修复的权利。凡贸易商因数码内容或数码服务未能提供或不符合数码内容或数码服务合约的规定而须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本法案规定,消费者可向对该等未能提供或不符合合约的规定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寻求补救。根据1957年的《时效法》,合同索赔的期限为六年,本法案规定消费者有六年的法定期限,可以就任何未能供货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对贸易商采取行动。



二、与修订后的《商品销售指令》相结合的内容


修订后的《商品销售指令》适用于电子商品销售合同,旨在补充《数字内容指令》。


法案的第2部分“销售合同”涉及修订后的《商品销售指令》的转换,并寻求在消费者商品销售合同中引入增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针对数字内容/服务合同向消费者提供的大多数保护也适用于这种情况,包括:



风险转移


Passing of Risk


如果贸易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了销售合同,则在消费者实际占有货物之前,货物仍由贸易商承担风险(除非首先交给消费者委托的承运人)。



商业担保


Commercial Guarantees


贸易商将对另一担保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业担保负责,除非贸易商明确表示相反(贸易商在自己提供明确商业担保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商品由另一个消费者购买,且担保在此期限内存续,担保的利益将适用于该消费者对抗担保人或交易商。



货物交付/分期交付


Delivery of Goods / Instalment Deliveries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贸易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不迟于30天内将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消费者,从而交付货物。如果拒绝交货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然而,在采取这一步骤之前,消费者必须为贸易商提供“适当的额外交货时间”。此外,如果交付的货物与分期付款合同不符,消费者可以安排终止合同。此项权利仅适用于不合格分期交付的商品,消费者仅享有不合格交付商品的比例。



三、与《综合指令》相结合的内容



据设想,该法案对综合指令的转换将带来有利于爱尔兰消费者的最实质性变化。



修改消费者合同立法中的不公平条款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现行消费者合约法例中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加强适用于合同条款的透明度要求:交易员必须确保消费者合同的条款是透明的。在这方面,他们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例如:

  • 朴素的语言(plain language);

  • 呈现清晰(presented clearly);

  • 容易获得(made easily available)

  • 任何新颖的术语都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any novel terms are brought to the consumer's attention);

  • 这些条款的财务后果是可以理解的(the financial consequences of the terms are understandable);

  • 符合其他规定的要求(complies with other prescribed requirements)。

与大多数情况一样,如果对这些要求的满足存在争议,则举证责任由贸易商承担。


2、缩小核心合同条款不公平评估的豁免范围:只有符合上述透明度要求的条款才能被排除在不公平评估之外。


3、扩大不公平条款规定的范围:法案规定,消费者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然而,如果消费者选择使用不公平条款,这并不能阻止消费者使用不公平条款,如果合同可以在没有不公平条款的情况下继续存在,则合同将继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法案进一步扩大了“不公平”一词的含义,构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


4、扩大推定/视为自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该法案扩大了推定不公平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的“灰色名单”,并引入了自动不公平条款的“黑名单”。



加强执法权力



综合指令通过实施法案进一步修订了《2007年消费者保护法》,以增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CPC”)和通信监管委员会(“ComReg”)的执法权力。执法权力包括对违反相关成员国或成员国法律的行为处以最高4%的罚款,或最高200万欧元的罚款。



来源:

https://www.mondaq.com/ireland/dodd-frank-consumer-protection-act/1191850/consumer-law-update-new-and-enhanced-consumer-protection-measures-en-route-following-publication-of-consumer-rights-bill-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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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



团队介绍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合规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执业证号:

14401200810597414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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